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2023-07-31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依据《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中共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工作委员会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或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约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或街道、社区、留守组(以下简称属地单位),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谈部门或属地单位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区安委会约谈;

(二)区安委办主任约谈部门或属地单位或企业负责人,以下统称区安委办约谈;

(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属地单位或企业负责人,以下统称部门约谈。部门约谈可由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上述发起约谈的单位统称约谈方,约谈对象统称被约谈方。

第三条 年度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涉及属地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向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实行约谈。

第四条  区安委会约谈由区安委办拟定约谈方案,针对约谈事由提出主约谈人、被约谈人、其他参加人员以及约谈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建议,报区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实施。约谈时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可依据约谈方案要求派员参加。

区安委办约谈、部门约谈由各自拟定约谈方案,报区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自行组织开展。

约谈情况送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

第五条 属地单位或部门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区安委办约谈(或部门约谈):

(一)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二)挂账督办重点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检查通报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属地单位或部门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区安委会约谈:

(一)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

(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除上述情形外,对于第五条涉及情形,区安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级约谈。

第七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表态,并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形成约谈纪要。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组织审核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 不同被约谈方同时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是12个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约谈实施细则,约谈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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