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县区(住建、财政)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
(一)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和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
一是申报主体首先登录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https://cyzc.qoa.cn/),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二是详细阅读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三是关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初审并推荐。
(三)兑现流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联合审核小组按照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蚌埠”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产业扶持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和《蚌埠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区(开发区),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建筑业上规模。
政策内容:凡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且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
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 0552-2567038
(二)支持创建优质工程品牌。
政策内容:在本市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获奖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 0552-2567038
(三)支持壮大高资质企业。
政策内容: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新(旧)资质证书、资质批准文件扫描件等。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 0552-2567038
(四)支持开拓外埠市场。
政策内容:纳入统计“一套表”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对开拓市外市场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其当年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合同文本、税务证明扫描件等。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 0552-2567038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上市。
政策内容:支持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境内外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奖补力度;2021年起,省财政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2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符合统计部门条件规范纳入建筑业企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材料:依据省级有关申报通知实施。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 0552-2567038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励补助支出,市与县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涉及地方贡献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细则为准。2022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按本政策细则执行。此前政策有具体期限规定的,继续在有效期内执行,到期后执行本政策条款。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 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于推荐申请省级政策支持的,如省级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