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企贷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2-01-2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企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由经开区提供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 资金池管理

第三条 高企贷专项资金池由经开区出资设立。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企贷业务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区财政局、审计中心的专项监管。

    第五条 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资金池数额的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

第六条 在合作银行开立资金池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用账户内资金未经区科技局同意不得随意划转。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主要支持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范围内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经营稳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80%。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贷款利率。鼓励合作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开展高企贷业务,对于贷款利率执行市场报价利率(LPR)的,经开区根据贷款企业保证措施不同给予合作银行“阶梯式”贴息补助。具体为(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补贴;(2)资金池作为担保的业务,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补贴;(3)纯信用类贷款业务,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补贴。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管理模式。当资金池发生代偿事项时,对于代偿后资金池缺口部分采取动态补足。

第十一条 高企贷贷款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企业推荐。区科技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库,定期向合作银行推荐企业名单。

    (二)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在企业资料提供完整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

  (三)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程序。

第五章 代偿与核销

 

第十二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一个月及以上时,合作银行向区科技局发出《代偿通知书》,并提供贷款清收相关资料。区科技局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启动代偿程序。

第十三条 高企贷业务出现贷款本金损失时由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代偿。  

第十四条 对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全力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费用,按50%比例充入资金池。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仲裁且企业确无财产可予执行,被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相关规定,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向区科技局申请予以核销。

申请核销资料如下:

(一)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补充材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终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每年根据合作银行高企贷实施情况,在次年资金池合作规模上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按季向区科技局通报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区财政局定期对资金池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关联单位
本网站所涉及的政策除标明原创外均广泛采集自各类公开渠道
推荐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