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2-06-22 16:57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生物制药、传统和现代中医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工作的法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市政府整合设立黄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奖补和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投资补助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本政策所涉及奖补和项目补助事项,以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二条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等)或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在我市实施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计划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生物医药孵化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计划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式发展,打造产业集群。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兴产业基地的生物医药集群,在享受其他市级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同时,本专项资金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地内产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产品。A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2类;B类:中药及天然药物3-4类、预防用生物制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3-5类;C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奖励标准如下:

(一)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A类50万元/项,B类10万元/项。

(二)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A类100万元/项,B类20万元/项。

(三)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研究:A类150万元/项,B类40万元/项。

(四)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A类200万元/项,B类60万元/项。

(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C类):二类20万元/项,三类40万元/项。

第六条 对新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设立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鼓励基金对生物医药企业实行股权投资,投资期一般不低于5年。优化基金投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提高生物医药类项目投资风险容忍度。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或全国医疗器械类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医药行业百强或安徽省医疗器械类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我市注册生产,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中,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每月600元/月、1000元/月岗位补贴,连续补贴2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兑现“黄山人才10条”、高层次人才储备金等政策补贴。

第十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新录入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原市级企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上浮50%,上浮部分由本专项资金安排。对我市每年从新安名医堂的老中医药专家中新遴选的中医传承指导老师,给予每人2万元资金奖励,对出师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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