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9-09-09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9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安庆市2019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

(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

1.对新增存贷比高于其系统内全省平均水平的银行,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存贷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其系统内全省平均水平的银行,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高于上年的银行,市财政给予5万奖励。

2.对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增量高于上年的银行,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绿色信贷的银行,市财政按当年新增该项业务贷款的0.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新型政银担业务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高于上年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筑梦新区内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市财政按担保费率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4.对开展专利保险、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信用)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及开发新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市财政按其当年保费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对投资我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含各级政府出资比例超过50%的股权投资机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在我市新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占比超过25%的基金管理机构),前五年每年市财政给予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0.2%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4%的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每年给予其管理基金实收资本0.5%且不超过当年薪资收入10%的奖励。

三、加强金融招商,丰富金融业态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市级分行,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县域分支行,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乡镇网点,市财政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市经开区、高新区、筑梦新区新设从事科技或特色金融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分公司,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营业部,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二年,按其缴纳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入驻筑梦新区的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其缴纳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8.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的二年内,按其缴纳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9.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市财政按其当年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0.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安庆银保监分局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任务,市财政给予领导班子15万元奖励;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目标任务,市财政给予领导班子10万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安庆银保监分局领导班子10万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保险公司,市财政给予市保险行业协会领导班子5万元奖励。

11.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获得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领导班子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2位的财险和寿险公司,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2位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3位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附则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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