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07-31 1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

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

市城管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

(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

(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合理划定禁运区域和禁运时间。没有道路交通管制要求且地处较偏区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工地运输条件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要求,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市容市貌、噪音控制等影响不大的前提下,可以施工外运,保障弃土运输消纳。

三、加强规范建设,实施精细管理

(一)简化审批流程,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国土、规划、城管、环保、乡镇(街道、社区)等单位,对弃土消纳场设置进行并联会审,确定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和总体范围,具体由各地城管部门承办。

弃土消纳场从申请开始到并联审批结束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结束后及时报市城管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通过“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遵循“以费养场、适当得利”的原则,公开合理确定弃土消纳场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接受本辖区外的弃土时,其收费最高限价不高于市区弃土消纳场收费价格。

(三)弃土消纳场要按照规划的位置及标高进行堆放,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不可填埋物等进入场内;出入口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设置自动冲洗设备;场内道路等设施确需硬化的,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县(市)区、开发区需按国家、省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时复垦。

弃土消纳场填满后,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组织封场验收,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和产生扬尘污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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